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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民终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电、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电,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分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民终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电,男,1976年6月17日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天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诗(系上诉人之妻),住广西天峨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天峨县。负责人:李树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再豪,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钟信,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电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天峨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2民初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峨县人民法院(2016)桂1222民初3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罗电已预交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给其本人。审 判 长  吴亚玲代理审判员  石李春代理审判员  黄美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