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宝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447号原告: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清河路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吴斌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宝军,男,40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宝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奈曼旗兴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宝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