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02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川与广西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磨冠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川,广西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磨冠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02民初1119号原告:刘川,男,仡佬族,1990年6月1日生,现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运学,河池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龚光洋,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生,贵州省思南县人,现住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被告:广西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同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2734794。法定代表人:磨冠州,总经理。被告:磨冠州,男,1963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广西宾阳县。原告刘川与被告广西亿鸿房地产有限公司、磨冠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莫兰英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柳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