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新乡市鑫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中同街分公司、新乡市鑫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鑫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中同街分公司,新乡市鑫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野区东海市场香兰副食品商店,临沂市宏鑫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初211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号。法定代表人:蓝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鑫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中同街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中同街新荣小区2分区14号楼一层东数第三户。负责人:焦力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强,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乡市鑫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五一路新苑电脑城。负责人:曹毅。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强,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乡市牧野区东海市场香兰副食品商店。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东海市场。负责人:吴香兰。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强,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沂市宏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长安北路。负责人:孙兆东。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山东署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生园公司)诉被告新乡市鑫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中同街分公司、新乡市鑫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新乡市牧野区东海市场香兰副食品商店、临沂市宏鑫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冠生园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冠生园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提起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志飞审判员 翟 晓审判员 马兵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自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