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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谊信仁和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谊信仁和贸易有限公司,周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谊信仁和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苗圃东里2号北方世贸轻纺城市场B区16座177-180号。法定代表人王再叨,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娟(公民身份号码×××),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松滋市。申请执行人北京谊信仁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62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周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谊信仁和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十一万五千三百二十八元;二、周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谊信仁和贸易有限公司利息(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一十六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保全费一千零九十九元由周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北京谊信仁和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娟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周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谊信仁和贸易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谊信仁和贸易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7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炯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