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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陈国强;陈梅雪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陈国强,陈梅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特2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龙首路20号。负责人:李靓,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辉,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生,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系该支行员工。被申请人:陈国强,男,1961年12月24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被申请人:陈梅雪,女,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福建省霞浦县。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以下简称霞浦中行)与被申请人陈国强、陈梅雪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霞浦中行称,请求对陈国强、陈梅雪名下坐落于霞浦县松城街道龙贤社区聚财弄83号[房屋产权证号为霞房权证松城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霞国用(2009)第0657号]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优先偿还霞浦中行的借款本金156647.02元及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的相应利息(含借期内利息及逾期罚息、复利)。事实和理由:陈国强因购买霞浦县松城街道龙贤社区聚财弄83号住房向霞浦中行申请贷款。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4月27日签定合同编号为:ZFJ0309049号的《中国银行住房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霞浦中行向陈国强发放贷款250000元,利率按实际放款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上浮10%计息,为年利率5.445%。每满一年,以重新定价日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上浮10%作为下一个浮动周期的适用利率,贷款本息合计后分为180个月偿还,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将按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罚息。陈国强、陈梅雪提供坐落于霞浦县××城街道龙××社区××财××房产向霞浦中行设定抵押,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全部债务,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借期内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合同同时约定:若陈国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者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可以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合同签订后,陈国强、陈梅雪向霞浦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霞浦中行已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上述合同签订后,霞浦中行于2009年5月4日向陈国强发放了贷款,但陈国强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今已连续6期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截止2017年4月16日,尚欠贷款本息合计161163.24元,其中本金156647.02元、利息(含借期内利息及逾期罚息、复利)4516.22元。陈国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霞浦中行有权申请实现抵押权。陈国强、陈梅雪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霞浦中行与陈国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约履行。霞浦中行按约及时向陈国强发放了贷款250000元,陈国强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本息,截止2017年4月16日,尚欠贷款本息合计161163.24元,其中本金156647.02元、利息(含借期内利息及逾期罚息、复利)4516.22元,已构成违约,霞浦中行可以宣布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同时有权行使抵押权。霞浦中行请求对陈国强、陈梅雪名下坐落于霞浦县××城街道龙××社区××财××房产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霞浦中行借款本金156647.02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应利息(含借期内利息及逾期罚息、复利)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陈国强、陈梅雪名下的坐落于霞浦县××城街道龙××社区××财××房产,优先偿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借款本金156647.02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应利息(含借期内利息及逾期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4月16日止本息合计161163.24元,自2017年4月17日起以本金161163.2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实际款项清偿之日止)。申请费1174元,由被申请人陈国强、陈梅雪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苏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颜阔钫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霞浦中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