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国孙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孙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国孙(曾用名徐志杰),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江西省都昌县,住北京市西城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牛堡屯派出所抓获,同日临时羁押于通州分局看守所,3月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11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国孙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玉军、李学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国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国孙于2007年3月20日在中国农业银行高碑店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97),后其多次透支该信用卡,2016年3月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后仍未归还透支款,截至2017年2月13日银行报案之日,被告人徐国孙共透支本金42359.8元未归还,利息8760.73元,本息合计51120.53元。2017年3月7日,被告人徐国孙将本金及利息51120.53元退还银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国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徐国孙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消费明细、银行催收记录、扣押及发还清单、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被告人徐国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和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孙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后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国孙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且已偿还银行全部透支款息,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国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郭艳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秀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