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行申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爱祯等4人因诉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爱祯,戴金平,周学人,陈端坤,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刘文淑,薛丙,郑经,林寿桦,黄景森,栗萱,王闽石,赵晓宁,黄玉彬,王人浚,朱法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行申3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爱祯,男,194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金平,男,195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学人,女,194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端坤,男,194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福州市群众东路97号。法定代表人罗蜀榕,局长。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刘文淑,男,194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薛丙,男,195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郑经,男,195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林寿桦,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黄景森,男,194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栗萱,女,194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王闽石,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赵晓宁,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黄玉彬,男,193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王人浚,男,193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一、二审第三人)朱法通,男,194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再审申请人江爱祯等4人因诉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城市规划管理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行终3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爱祯等4人申请再审称,1.涉案电梯加装不具备相关文件规定的实质要件,被申请人作出的规划审查意见单不合法。2.涉案送审规划图纸明显存在问题。3.原一、二审认定诉争电梯加建方案申报程序与审批程序合法是错误的。4.本案争议焦点是审批同意加装电梯是否合理合法,而不是要不要加装电梯。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申请人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福州市城乡规划局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认为,《关于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暂行)》确立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原则是“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并改善老年人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根据该若干意见的规定,同梯号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电梯且满足规划要求的,凭业主的书面签名即可将申请材料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查报备,不需进行公示;而无法取得同梯号全部业主书面签名同意,但已取得同梯号三分之二以上户数业主书面同意或加装电梯后不能满足规划要求的,则应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符合规定条件后方可将申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可见,无法取得同梯号全部业主书面签名同意或加装电梯后不能满足规划要求情形的,并非绝对不能通过规划审查,关键在于原一、二审第三人将申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前,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公示程序,公示结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本案中,原一、二审第三人曾于2015年1月20日、3月7日两次在小区楼道口和公示栏公示加装电梯的方案及相关内容,第一次公示期间西梯低层部分业主提出异议,第二次公示期满后,仓山区对湖街道马厂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同年3月18日出具了情况说明,证明公示期间内宝树园西梯无人提出异议。虽然申请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规划部门提交了反对加装电梯的书面投诉材料,但根据《关于福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意见(暂行)》的规定,异议业主应与公示中的业主代表联系,自行协商处理异议或在有关方面协调下处理异议,经协商或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相关主管部门召开听证会并依据听证会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若加建电梯方案满足规划要求而召开听证会后本梯位少数业主(不到三分之一)或小区内部分业主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予通过审查。申请人采取直接到规划部门投诉的做法,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福州市城乡规划局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加建电梯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情况下,福州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原一、二审第三人提供材料通过规划技术审查报备,并无不当。综上,江爱祯等4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爱祯、戴金平、周学人、陈端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声鸣代理审判员 许秀珍代理审判员 赖峨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孔德南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