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卫国与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卫国,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178号原告:高卫国,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元、王然,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62号十楼、十一楼。法定代表人:李晓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华、连丽红,公司员工。第三人: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65号二楼之二。法定代表人:卢文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元、王然,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卫国诉被告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我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受理后,因被告厦门市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已在本案受理之前以本案原告高卫国、第三人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闽0203民初5487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对该案予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本案应并入(2017)闽0203民初5487号案件一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5487号案件一并审理。审判员 刘亚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宁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