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91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盼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盼盼,周海清,史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91民初1251号申请人: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雪峰,董事长。被申请人:张盼盼,女,199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申请人:周海清,男,汉族,198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被申请人:史聪,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申请人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盼盼、周海清、史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盼盼、周海清、史聪相应价值6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济宁市财信金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盼盼银行存款6万元(户名:张盼盼;开户行:农行明珠支行;账号:62×××13)。二、冻结被申请人史聪银行存款6万元(户名:史聪;开户行:广发银行济宁分行;账号:62×××43)。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