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南昌市青山湖区臻茹饲料兽药行、李国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青山湖区臻茹饲料兽药行,李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臻茹饲料兽药行,地址:东湖区。经营者:陶臻,男,1986年7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李国平,男,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650号民事判决书规定,本院曾向被执行人李国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国平应向申请执行人南昌市青山湖区臻茹饲料兽药行支付货款27244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390元,执行费4070元,但被执行人李国平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国平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81901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李国平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