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山西凯顺达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荣融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凯顺达物贸有限公司,山西荣融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2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凯顺达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卫军。被执行人山西荣融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凯顺达物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荣融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并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凯顺达物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并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峥审判员 郭建忠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温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