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3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白小碴与石文格、王秋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小碴,石文格,王秋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1824号原告白小碴,男,1959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石文格,女,1968年3月7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王秋贵,男,196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白小碴与被告石文格、王秋贵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起诉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所起诉的被告名称有误,被告不明,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故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小碴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