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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马仲平与刘宇军、徐彦军、温贵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仲平,刘宇军,温贵郎,徐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马仲平,男。被执行人:刘宇军,男。被执行人:温贵郎,男。被执行人:徐彦军,男。关于马仲平与刘宇军、徐彦军、温贵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神民初字第035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仲平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仲平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马仲平撤回对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本院(2017)陕0827执恢1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马仲平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实效期间内可对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587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斌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