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初2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邱某某与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民初2492号原告:邱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10月8日,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勇,四川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藏族,出生于1955年2月17日,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树清,男,汉族,1952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康定县,系被告丈夫。原告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国勇、被告李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树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邱某某与李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2、���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邱某某与李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租房协议,协议约定邱某某租赁李某某位于马家花园路×号×号楼×楼3、4号的房屋,邱某某于签订协议当天向被告足额支付房租。但在履行过程中,双方之间合作不愉快。邱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解除协议事宜,且邱某某在协议第一个租赁年度到期6个月之前就多次通知李某某解除合同,但李某某均不理睬,也不接收房屋。故诉至本院。李某某辩称,一、合同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11日自愿达成一致的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签名,并且邱某某已缴纳一年的租金,作为出租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已实际交付房屋,双方已实际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已产生法律效力,且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二、邱某某单方解除该合同,无法律上约定事由。根据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1、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2、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3、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规定情况的。故李某某出租给邱某某的该栋房屋均无上述情况故邱某某人无权单方解除该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三、该房屋仅与邱某某签订租赁合同,不存在就同一房屋签订数份租赁合同的情形。四、邱某某诉称该栋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双方合同不愉快,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解除合同事宜,且邱某某在协议第一个租赁年度到期6个月之前就多次通知李某某解除合同等理由不属实。李某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就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邱某某提出的上述主张应当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予以证明。如无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诉称,该理由不能认定,故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上所述,1、邱某某继续履行与李某某房屋租赁的合同;2、要求邱某某在无法定解除合同时能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的条件,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3、赔偿因违约给李某某造成的损失。五、本案诉讼费用由邱某某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3月11日,邱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租房协议》,双方约定李某某将位于成都市马家花园路×号×号楼×楼3、4号面积约为370㎡的营业门市出租给邱某某使用,租赁时间为10年,从2016年6月11日至2026年6月10日。双方约定每年年租金28万元,房租每年支付一次。房租金额前五年不变,满五年后,双方根据同地段略低于市场行情另行协商调整。提前半个月支付第二年租金,(如到期不付营业房租金,李某某有权收回营业用房)。双方约定了租房期间的相关责任分摊:租房期间的一切费用(工商、税务、卫生、水电、下水道堵塞、营业房出租税等)由乙方邱某某负责。2016年3月11日,李某某向邱某某出具《收条》乙方,证明收到邱某某租赁马家花园路×号×号楼×楼3、4号铺面一年租金(2016年6月11日至2017年6月10日)。2017年2月4日,邱某某要求解除租房协议,李某某认为邱某某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故不同意解除。双方协商无果后,邱某某诉讼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租房协议》、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庭审记录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邱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租房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受该协议的约束。《租房协议》中明确约定租赁时间为10年,从2016年6月11日至2026年6月10日,故邱某某以合作不愉快、无钱支付房租等理由提前解除协议,明显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在本案中,邱某某明确提出不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李某某亦认可2017年2月4日邱某某要求解除租房协议未同意的事实,故邱某某请求解除与李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某某认为邱某某违约,要求邱某某继续履行与李某某房屋租赁的合同,要求邱某某在无法定解除合同时能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的条件,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的观点不予采纳。关于李某某要求邱某某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系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二)、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邱某某与李某某于2016年3月1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二、驳回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荣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艺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