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彬与盐山县聚点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彬,盐山县聚点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915号原告:周彬,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盐山县。被告:盐山县聚点饭店,住所地盐山县千童大街。法定代表人:杜文博。原告周彬与被告盐山县聚点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周彬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彬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周彬负担。审判员 崔国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