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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彬与盐山县聚点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彬,盐山县聚点饭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915号原告:周彬,男,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盐山县。被告:盐山县聚点饭店,住所地盐山县千童大街。法定代表人:杜文博。原告周彬与被告盐山县聚点饭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周彬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彬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周彬负担。审判员  崔国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