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柏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柏军,李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25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华东轻纺针织城三期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5038136-7法定代表人:孙平范被执行人:柏军,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执行人:李艳秋,女,1979年10月29日出生,其他,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02051号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柏军、李艳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41695.24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