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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民终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张立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张立红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民终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号。负责人:李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红,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峰,滨州经济开发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立红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三初字第1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22元,减半收取1161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琦审判员 邵佳宁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