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760号原告王某,女,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被告宋某,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和好,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