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浩与被告峨眉山海天水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2120号原告:刘浩,男,汉族,生于1988年6月7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新平乡。委托代理人:潘凌波,四川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平,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峨眉山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胜利镇。法定代表人:张克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焦波,四川高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阳,四川高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浩与被告峨眉山海天水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浩于2017年5月2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浩撤回起诉。诉讼费依法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刘浩负担。审判员 王 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梦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