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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麻阳苗族自治县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申请保全黄成平房屋补偿金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226财保43号申请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负责人郑紫庭,男,副县长。被申请人黄成平,男。申请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与被申请人黄成平行政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领取了征地款后没有履行协议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单位麻阳苗族自治县铁路建设协调指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黄成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存款54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舒 杰审 判 员  郑卫华审 判 员  莫 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