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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316号原告: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芝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国兵,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桃,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平,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凤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敬显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