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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冀秋月与郝楚胜、东至县桂明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秋月,郝楚胜,东至县桂明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营销业务二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633号原告:冀秋月,女,汉族,1950年6月26日出生,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任建章,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楚胜,男,汉族,1977年1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被告:东至县桂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梅林路62号。法定代表人:陈胜兵。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营销业务二部。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迎宾路9号。负责人:祝自道,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冀秋月诉被告郝楚胜、东至县桂明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营销业务二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冀秋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对被告郝楚胜、东至县桂明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营销业务二部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冀秋月申请撤回对被告郝楚胜、东至县桂明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营销业务二部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冀秋月撤回对被告郝楚胜、东至县桂明工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营销业务二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冀秋月负担。审判长  陈素娟审判员  付子亮审判员  王晓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