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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4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倩与重庆新田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重庆新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4975号原告:王倩,女,汉族,1990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新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35号海航保利国际中心负3楼-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49235170。法定代表人:田晓林,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黄斌,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倩与被告重庆新田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王倩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倩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