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民初4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倩与重庆新田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倩,重庆新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初4975号原告:王倩,女,汉族,1990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新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35号海航保利国际中心负3楼-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049235170。法定代表人:田晓林,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黄斌,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倩与被告重庆新田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王倩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倩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倩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