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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薛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120号原告薛某,男。委托代理人闫小利,西安市长安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原告薛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支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