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薛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120号原告薛某,男。委托代理人闫小利,西安市长安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原告薛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薛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支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