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执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苏众鑫港口设备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常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众鑫港口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开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执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众鑫港口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旧铺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朱玉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常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汤庄桥黄河西路698号。法宝代表人董建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众鑫港口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常开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常仲调字第024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负责人下落不明,未签收;查询了银行帐户,冻结被执行人设立于江苏银行一个帐号、冻结被执行人设立于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两个帐号、扣划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的存款167233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登记情况,无登记信息;名下登记有两辆车辆,分别为黄海面包车及桑塔纳轿车,注册年份为2001年及1996年;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新北区罗溪镇汤庄桥黄河西路698号,厂房为以前租赁,已停产停业多时。公告轮候查封该厂房内的机械设备等动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常仲调字第0247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荣审判员 金 星审判员 刘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