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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XX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3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佳木斯市东风区松江乡新民村。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利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6日21时许,“小龙”(大名不详)因与被害人刘XX(男,17岁)在佳木斯市向阳区COCO酒吧内发生争执,便纠集王AA(已另案处理)帮其打仗,王AA纠集被告人王XX手持砍刀、铁棒来到COCO酒吧门前。王AA手持砍刀、被告人王XX手持铁棒对被害人刘XX、赵XX(女,25岁)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刘XX、赵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侦查,被告人王XX于2016年10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犯罪,被害人刘XX、赵XX的陈述、被告人王XX供述、证人张佳伟、赵X、邓伟等人证言及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XX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XX在其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人王XX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在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对被告人王XX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被告人王XX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关于量刑,被告人王XX表示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21时许,“小龙”(大名不详)因与被害人刘XX(17周岁)在佳木斯市向阳区COCO酒吧内发生争执,便纠集王AA(已判刑)帮其打仗,王AA纠集被告人王XX手持砍刀、铁棒来到COCO酒吧门前。王AA手持砍刀、被告人王XX手持铁棒对被害人刘XX、赵XX(女)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刘XX、赵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侦查,被告人王XX于2016年10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张XX证言证实:2016年6月16日20时30分许,他和刘XX、赵X、赵XX去COCO酒吧喝酒。22时15分左右,他在COCO酒吧内场的舞台上跳舞的时候,他身边的另一个穿白色半袖的男子就对他伸出手,大拇指朝下比划了一下。刘XX就冲上舞台,被他推下了,刘XX和对方这名穿白色半袖的男子并没有肢体接触。对方也没有过来,过了1分钟左右,这名穿白色半袖的男子就出去了。刘XX看着这个人出去,就跟着也出去了,他也从COCO酒吧出去,到外面的时候,就看见迎面又来了两个陌生男子,一高一矮,其中高个的男子上身穿白色长袖衬衣手里拿着一把砍刀,另一个较矮的男子身穿白色半袖胸前带方图案手里也拿着东西没看清是刀还是棒子,这两个各男子赶到后,什么也没说,那个高个的穿长袖衬衣的男子就趁刘XX和开始和他们吵吵的那个男子撕吧的时候用砍刀砍了刘XX头部一刀,赵XX以为被打的人是他就去拉架,赵XX拽了一下那个人,穿白色长袖衬衣的男子回头看了赵XX一眼,就一刀砍在赵XX右胳膊上又把赵XX踹倒了,赵X就去扶赵XX,他看见赵XX受伤了,就在路口拦了辆出租车,让赵X陪赵XX去二院。这时候刘XX给他打电话,他在游泳馆附近找到了刘XX,看见其脸上是血,他就帮刘XX打了一辆出租车去二院。这时候警察就来了,他和警察一起去的医院。2、证人赵X证言证实:2016年6月16日20时30分许,他和刘XX、张XX、赵XX去COCO酒吧喝酒。22时15分,他去了一趟卫生间,等他回来的时候,就看见张XX、赵XX还有保安都拉着刘XX,他也过去拉刘XX,在COCO酒吧入口他抱住了刘XX。过了一会儿,他发现好像没有事了,他抱着刘XX的力度就没有之前那么大了。刘XX挣开他之后,就跑出去了。张XX、赵XX也跑出去了,他反应慢了一拍,等他到门口的时候,看见赵XX已经躺在地上了。他就抱起赵XX去医院了。3、证人邓伟证言证实:2016年6月16日晚上22时左右,他在COCO酒吧内上班,看见两个男的客人在吵吵,一伙是单独的一个人,另一伙是三男一女,他看见之后就过去劝这两伙人,单独的那个男性客人就上楼了。另一伙人就跟着出去了。两伙人被他们保安拉开了,但是两伙人还在吵吵,三男一女的那伙人还在劝这面的人。等到三男一女这伙人上去到了酒吧门前的时候,门外正门来了两个年轻的男子一高一矮,高个的穿一件白色长袖上衣,矮个的穿白色短袖上衣,衣服上有图案,高个的手里拿着把砍刀,矮个的手里也拿着凶器没看清是刀还是棒子,高个穿长袖的那名男子用砍刀砍了三男一女那伙人当中的一个男子的头部一刀,之后就往游泳馆方向跑了。这期间他就打电话报警了。4、被害人刘XX陈述证实:2016年6月16日晚20时30分许,他和“一哥(张XX)、”一哥“的女朋友(赵XX)、”一哥“女朋友的弟弟(赵X)”,他们四个人去COCO酒吧喝酒。到22时25分左右,张XX在舞台上跳舞的时候,他看见一个穿白色半袖的男子对着张XX比划了一个鄙视的手势。他就要冲上去打这个人。张XX和赵XX把他拦下来了。过了一会这个人就往外走,走的时候还用手招呼他,意思是让他跟着一起出去唠唠。他就跟着出去了。到COCO酒吧门口的时候,张XX、赵X、赵XX还有酒吧的保安都拉着他。这个人就从酒吧里面出去了但是这个人一直在挑衅,他一生气就跟着出去了,他以为也就是唠唠,不能动手。这时对方骂了他一句,然后吓唬他说:“你认不认识大勇?”这时候从道边过来两个陌生男子,一个穿白色长袖的上衣,一个穿白色半袖。俩人手里都拿着刀。在酒吧里挑衅他的那个人就抓着他,把他拽到离张XX他们稍远的地方,用拳脚打他头部和身上。后过来的两个男子中那个穿白色短袖的男子拿着一把大砍刀砍了他的右侧头部一下,他挣开之后就开始跑,一直跑到游泳馆附近的台阶上。后面的人也没有追他,跑去哪了他也不知道。他就给张XX打电话,张XX让他去二院。他就自己打车去了二院。5、被害人赵XX陈述证实:2016年6月16日晚20时30分许,她和张佳伟、赵X、刘XX一起去了佳木斯市向阳区COCO酒吧喝酒,到22时15分的时候,张佳伟在跳舞台的舞台上不知道因为什么,和另一个穿白色半袖的男子发生了口角,刘XX就要冲上去打对方,刘XX被她和张佳伟拉住,这期间刘XX一直想冲上去打对方的那名男子,被她和赵X还有COCO的保安拉住了。过了一会儿那名穿白色半袖的男子从COCO酒吧出去了。刘XX又追了出去。她和张佳伟也出去了。看见迎面又来了两个陌生男子,一个矮个穿白色半袖,一个高个穿白色长袖。这期间他和张佳伟一直在劝说对方,刘XX喝多了非要一直冲上去,刘XX是要和对方打,还是唠唠她不知道。这时候那两个陌生男子就到她们的跟前了,她在这边拉着刘XX那边又劝对方,晚上黑,她没认清,她把对方后来的两个陌生男子中的长袖高个男子认成了张佳伟,她就过去拽他,结果这个人回头看了她一眼,她才发现认错了,那名男子抬手对着她比划了一下,她以为对方要用拳头打她,她就用右胳膊挡了一下,然后她就倒在地上了。赵X这时候从后面把她拖起来,她才发现胳膊出血了,低头一看知道是刀砍出来的伤口。赵X就带着她打车去二院看病了。6、同案人王AA供述证实:2016年6月16日晚22时左右,他接到他朋友小龙(大名不详)给他打电话,小龙电话里面说和别人吵吵起来了,对方不让小龙走,让他去COCO酒吧帮着唠唠。他当时和他的另一个朋友小磊(大名不详)在一起开车溜达,他就把车停在老报业大厦那里。然后他和小磊分别从车上拿了一把砍刀和一根金属棒球棒,就一起打车去了COCO酒吧。大约10多分钟,他和小磊到了COCO酒吧正门附近,他拿着砍刀,小磊拿着金属棒球棒一起往COCO酒吧方向跑,跑到门前的时候,他看见他的朋友小龙被四、五个人围着,正在和一个穿黑色半袖的男子撕吧,他就跑向了小龙,到了小龙身边之后,他用刀砍了那个穿黑色半袖的男子头部一刀,穿黑色半袖的男子就往北面跑,这时候有人用手拉他,他回头就踹了一脚,把那人踹倒了。他回头看到穿黑色半袖的人正和小龙厮打,小龙用拳头打这个人身上,小磊当时在什么地方他没有注意。后来那个穿黑色半袖的男子跑到游泳馆那面了,他们追了几步就不追了,他和小磊在游泳馆边上打车去大福源附近下车了,小龙是怎么离开的他就不知道了。7、被告人王XX供述证实:2016年6月16日22时许,他正在睡觉,王AA找他出去,并到车里让他拿个棒子,王AA从车里拿了一把砍刀,他才知道王AA找他出去打架。他们来到COCO酒吧,两面的人他都不认识,他看见王AA砍了一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头部一刀,这名男子当时正在和一个穿白色半袖的男子撕巴,他拿着棒子在边上看着,用棒子吓唬那个被王AA砍伤的人。后来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往北侧跑,他们就跟着追了过去,追到游泳馆附近时,穿白色半袖的男子上去打了被王AA砍伤的男子几下,他也拿着棒子往这人胳膊上打了,打没打到没注意,之后这名男子就跑了。他和王AA走了。8、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佳)公(刑技)鉴(法鉴)字(2016)179号、18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鉴定人刘XX、赵XX之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医疗终结时间为伤后叁个月。9、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王A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10、谅解书和收条证实:被告人王AA与被害人刘XX、赵XX就民事赔偿达成谅解,赔偿被害人刘XX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赔偿被害人赵XX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0000元。被害人刘XX对王AA、王XX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在庭审中,被告人王XX向法庭出示本案被害人赵XX出具的谅解书、表示不追究王XX的任何法律责任,对其行为谅解。此份证据经当庭质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造成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民事部分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XX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有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海燕人民陪审员  韩 晶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静波本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