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行与武冈市源达绿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湘光、王艳蓉、陈立志、欧艳、达踉海、沈凤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行,武冈市源达绿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湘光,王艳蓉,陈立志,欧艳,达踉海,沈凤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81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行。法定代表人肖晓波,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武冈市源达绿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立志,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肖湘光,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艳蓉,女,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号。被执行人陈立志,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艳,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达踉海,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凤彩,女,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行与被执行人武冈市源达绿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湘光、王艳蓉、陈立志、欧艳、达踉海、沈凤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行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武冈市源达绿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湘光、王艳蓉、陈立志、欧艳、达踉海、沈凤彩的财产及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武冈市源达绿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肖湘光、王艳蓉、陈立志、欧艳、达踉海、沈凤彩的财产线索,目前暂无执行能力。待日后发现有财产线索,申请人则可以随时依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81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光审 判 员 唐 剑审 判 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志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