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周启仁与廖怀忠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启仁,廖怀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334号原告:周启仁,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登弟,什邡市师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廖怀忠,住什邡市。原告周启仁与被告廖怀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周启仁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启仁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周启仁负担。审判员 钱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淼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