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任彦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邯郸市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任彦荣,邯郸市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韩晓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4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肥乡县汽车站西侧。负责人母桂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晓军,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彦荣,女,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涉县。委托代理人张振华,男,1971年10月29日生,系任彦荣之夫,住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新华北街19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晓亮,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肥乡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彦荣、邯郸市东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韩晓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左权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2民初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财险肥乡支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以任彦荣放弃停运损失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肥乡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人保财险肥乡支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上人保财险肥乡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晓明审 判 员 韩丽娜审 判 员 段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兼书记员 李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