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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艺与行士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艺,行士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913号原告:张艺,女,1963年1月5日出生。被告:行士福,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艺与被告行士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张艺负担。审判员  李洛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岩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