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艺与行士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艺,行士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913号原告:张艺,女,1963年1月5日出生。被告:行士福,男,1954年12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艺与被告行士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张艺负担。审判员 李洛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岩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