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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胜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李默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国,李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5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胜国,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中专文化,江苏苏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江宁区。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5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辩护人姜丽,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默,女,1991年8月29日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汉族,大专文化,住盐城市盐都区,户籍地江苏省射阳县。因涉嫌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5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2016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谷巍巍,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以建检诉刑诉[2016]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胜国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李默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胜国及其辩护人姜丽,被告人李默及其辩护人谷巍巍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两次建议延期审理,辩护人姜丽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后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胜国通过指使被告人李默伪造“南京天使的翅膀酒吧店”、“南京小乱酒吧有限公司”等印章,单独或指使曹某、桓某(另案处理)虚构江苏苏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天使的翅膀酒吧店、南京小乱酒吧有限公司等场所的外籍人员演出协议8份,骗取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等单位的行政许某8份,进而骗取中国签证,先后8次共组织46名外籍人员持上述签证进入中国境内。2015年8月14日、15日,被告人陈胜国、李默分别被抓获归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户籍资料、演出协议书、行政许某决定书、出入境查询记录等书证,证人曹某、桓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胜国、李默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远程勘验检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胜国多次组织他人,使用虚假入境事由骗取的入境证件入境,人数众多,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默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胜国辩称:1、申请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第6号行政许某时,邀请外籍演员到燃冰酒吧演出的事由以及演出协议都是真实的;2、申请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第41号行政许某时,小乱酒吧同意由苏子公司代办邀请外籍演员事宜,演出协议中的印章也是真实的;3、申请盐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盐文市(外)[2015]11号批复时,演出事由及协议都是真实的;4、其他五份协议虽有伪造印章、合同的行为,但与演出场所存在框架合作协议,外国人通过正常渠道入境,从事正常演出,入境事由是真实的。5、其主观上没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故意,行为属于伪造公司、企业印章。陈胜国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入境的外籍人员中有20余人之前已取得合法的商贸或旅行签证(M或L签证),陈胜国为了履行合法演出手续才帮助外籍人员办理工作签证(Z签证),不应认定该批人员为偷越国(边)境;2、陈胜国的行为未破坏国家出入境管理制度,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3、陈胜国的行为应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定罪处罚;4、陈胜国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默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李默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李默系初犯,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2、李默系在公司履行职务时,受公司领导指使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应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陈胜国指使被告人李默伪造“南京天使的翅膀酒吧店”、“南京小乱酒吧有限公司”等演出场所印章,虚构江苏苏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子公司)与演出场所存在外籍人员演出协议,以虚假的入境事由骗取文化管理部门的行政许某,进而骗取入境签证,实际组织44名外籍人持相关证件入境。具体事实如下:(一)2015年1月,陈胜国通过修改、复印旧合同的方式,伪造苏子公司与南京市玄武区燃冰紫夜无霜酒吧(以下简称燃冰酒吧)外籍人员演出协议书,后向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获得演出行政许某,进而骗取外籍人员入境签证,后组织MOISEIEVAADELINA(乌克兰籍)等7名外籍人员凭相关证件入境。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演出协议书、(宁)文某1演准字[2015]6号行政许某决定书、邀请确认函、被邀请人员名单、签证申请材料、口岸出入境记录等书证,证实2015年1月苏子公司以其与燃冰酒吧存在演出协议为由,获得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许某,准予邀请16名外籍演员到燃冰酒吧驻场演出。同年2月至3月间MOISEIEVAADELINA等7名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籍人员凭此事由及申请的证件入境。2、燃冰酒吧营业执照,证实燃冰酒吧属个体工商户。3、证人戴某(燃冰酒吧行政总监)的证言以及燃冰酒吧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酒吧在2014年与苏子公司有过一次演出合作,但没有成功。2015年双方无任何合作,也没有签订任何演出协议。苏子公司申请的6号行政许某中使用的演出协议是虚假的。4、证人刘某1(原苏子公司办公室主任)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其到公司上班,陈胜国提出正规引进外国艺人的流程太慢,外国人急着进来,所以就制作虚假的演出协议进行申请。5、证人MOISEIEVAADELINA的证言,证实其受苏子公司聘用到中国演出,2015年2月13日使用Z签证入境,后到盐城玛索酒吧演出,未到南京工作。6、被告人陈胜国的供述,证实引进外国人演出需要有公司和用人单位的合同,为了图方便、加快速度,就想到了制作假合同。苏子公司和江苏智恒联众旅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恒公司)在一起办公,共用一个场所办公,人员、业务都有交叉。2015年初,由于公司没人,其自己做过两次假合同,一次是修改了燃冰酒吧旧合同,把时间和人数等需要修改的部分打印成小纸条粘贴在合同上再进行复印,为防止看到粘贴的痕迹就多复印几次,燃冰酒吧并不知晓。(二)2015年2月,被告人陈胜国通过修改、复印旧合同的方式,伪造苏子公司与南京天使的翅膀酒吧店(以下简称天使酒吧)外籍人员演出协议书,后向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获得演出行政许某,进而骗取了外籍人员入境签证,后组织KUZMENKOOLEKSANDR(乌克兰籍)等7名外籍人员凭相关证件入境。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演出协议书、(宁)文某1演准字[2015]17号行政许某决定书、邀请确认函、被邀请人员名单、签证申请材料、口岸出入境记录等书证,证实2015年2月苏子公司以其与天使酒吧存在演出协议为由,获得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许某,准予邀请15名外籍演员到天使酒吧驻场演出,后部分人员以此获得了入境签证,同年3月KUZMENKOOLEKSANDR等7名乌克兰籍人员凭此事由及申请的证件入境。2、天使酒吧营业执照,证实天使酒吧系个人独资企业。3、证人刘某2(天使酒吧行政总监)的证言以及天使酒吧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酒吧2014年与苏子公司有过一次合作,但2015年无任何合作,也没有签订过任何演出协议。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内容同上。5、证人张某(原苏子公司、智恒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苏子公司与智恒公司人员、业务基本相同,实际负责人是陈胜国,其于2015年春节前到公司工作,在公司负责演出安排,在其工作期间,公司未安排外籍人员到南京的演出场所演出。6、被告人陈胜国的供述,证实2015年初,其使用粘贴、复印等方法制作了与天使酒吧的合同,引进了一批演员,天使酒吧并不知晓。(三)2015年3月,被告人陈胜国指使被告人李默制作“南京天使的翅膀酒吧店”章印,并安排曹某虚构苏子公司与天使酒吧外籍人员演出协议书,后向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获得演出行政许某,进而骗取了外籍人员入境签证,组织LIANDREY(俄罗斯籍)等7名外籍人员凭相关证件入境。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演出协议书、(宁)文某1演准字[2015]28号行政许某决定书、邀请确认函、签证申请材料、护照复印件、口岸出入境记录等书证,证实2015年3月苏子公司以其与天使酒吧存在演出协议为由,获得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许某,准予邀请14名外籍演员到天使酒吧驻场演出,后部分人员获得了入境签证,同年4月,LIANDREY等7名乌克兰、俄罗斯籍人凭此事由及申请的证件入境。2、天使酒吧营业执照、该酒吧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内容同上。3、证人曹某(苏子、智恒公司文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2月入职,老板是陈胜国。同年3月,陈胜国安排其制作苏子公司与天使酒吧的演出协议,刘某1先让李默将酒吧公章从旧协议中抠出来,之后其在电脑模板上修改合同时间、地点,再添加演员名单,再把抠下来的印章粘贴上去。协议交由刘某1审核后给陈胜国,陈看完后送南京办理批文。4、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陈胜国曾让其安排李默制作演出场所印章。5、证人LIANDREY(俄罗斯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开始是用旅游签证入境,2015年3月经介绍到苏子公司工作,2015年4月公司帮其办理了Z签证,并重新从深圳入境,后陈胜国、张某安排其担任公司翻译并帮助公司招聘外籍演员。外籍演员入境后先屯在公司,然后再具体安排演出。6、证人SHCHERBYNINNA(乌克兰籍)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18日其使用Z签证从浦东入境,公司安排其在大丰荷兰花海公园跳舞,没有去过南京。7、证人VERKHIULIIA(俄罗斯籍)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4月,公司帮其办理了Z签证,其使用Z签证从深圳重新入境,其在公司负责招聘外籍演员,并将信息交给公司职员。8、被告人陈胜国的供述,证实公司有了内勤后,其让曹某或桓某直接修改演出协议,一般她们会找设计部员工帮她们修改合同。9、被告人李默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其到公司上班,负责平面设计。公司要求其用Photoshop抠图的方式制作演出场所公章,因为太麻烦,其便用AI软件制作演出场所的公章,先把演出场所的名称输入进去,再对公章图案的一些细节进行修整。如果文某2发来的文件有公章图案,就按照这个公章进行修改;如果没有发来公章图案,做出什么样就什么样,公章做好后发给文某曹某、桓某,她们再盖到其他文件上,其曾制作过“南京天使的翅膀酒吧店”章印,陈胜国因其没有按要求抠图制作印章还批评过其。10、天使酒吧提供的真实印某图像、印文鉴定意见书,证实协议中“南京天使的翅膀酒吧店”印某,该酒吧提供的印某不一致。(四)2015年4月,被告人陈胜国指使曹某伪造苏子公司与燃冰酒吧外籍人员演出协议书,后向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获得演出行政许某,进而骗取外籍人员入境签证,组织KUDINOVANINA(俄罗斯籍)等8名外籍人员凭相关证件入境。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演出协议书、(宁)文某1演准字[2015]40号行政许某决定书、邀请确认函、被邀请人员名单、签证申请材料、口岸出入境记录等书证,证实2015年4月苏子公司以其与燃冰酒吧存在演出协议为由,获得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许某决定,准予邀请21名外籍演员到燃冰酒吧驻场演出,后部分人员获得了入境签证,同年6月KUDINOVANINA等8名乌克兰、俄罗斯、白俄罗斯籍人员凭此事由及申请的证件入境。2、燃冰酒吧营业执照、燃冰酒吧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证人戴某的证言,证明内容同上。3、证人KUDINOVANINA(俄罗斯籍)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被聘到中国来演出,后持Z签证入境。4、证人SMIRNOVALIUDMILA(俄罗斯籍)的证言,证实其被苏子公司聘用,2015年6月4日入境,在上海跳了四天舞,然后到盐城工作两周,没有到过南京。6、证人KOBKADARIA(乌克兰籍)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其持Z签证入境后,公司安排其在盐城、西安两地演出。7、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陈胜国安排其制作了苏子公司与燃冰酒吧的演出协议,其在电脑模板上修改时间、地点,添加演员名单,再把李默制作的印章粘贴上去。8、被告人陈胜国的供述,证实公司有了内勤后,其让曹某或桓某直接修改演出协议,一般她们会找设计部员工帮她们修改合同。9、被告人李默的供述,证实在苏子公司工作期间制作过“南京市玄武区燃冰紫夜无霜酒吧”印章。10、燃冰酒吧提供的真实印某图像,证实合同中“南京市玄武区燃冰紫夜无霜酒吧”印某,与该酒吧提供的印某不一致。(五)2015年4月,被告人陈胜国指使李默制作“南京小乱酒吧有限公司”印章,并安排曹某虚构苏子公司与南京小乱酒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乱酒吧)外籍人员演出协议书,后向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获得了演出行政许某,进而骗取了外籍人员入境签证,组织FEDOTOVAMARIIA(俄罗斯籍)等5名外籍人员凭相关签证入境。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演出协议书、(宁)文某1演准字[2015]41号行政许某决定书、邀请确认函、被邀请人员名单、签证申请材料、口岸出入境记录等书证,证实2015年4月苏子公司以其与小乱酒吧存在演出协议为由,获得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许某决定,准予邀请20名外籍演员到小乱酒吧驻场演出,后部分人员获得了入境签证,同年6月FEDOTOVAMARIIA(俄罗斯籍)等5名乌克兰、俄罗斯籍人员凭此事由及申请的证件入境。2、小乱酒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情况说明等书证,证实小乱酒吧属于有限公司,该公司2015年4月与杭州市袁峰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协商,找苏子公司代办报批外籍人员演出手续,但苏子公司并没有报批该公司想要引进的8名演员,此外该公司与苏子公司再无合作。3、证人黄某(小乱酒吧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41号行政许某后附的协议书内容是假的,加盖的小乱酒吧公章也是假的,附的20人名单也非小乱酒吧需要引进的人员。4、证人王某1(杭州市袁峰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其与小乱酒吧的黄某签订了演出协议,后双方协商同意由苏子公司代办报批手续,其看了批文上的人员名单,均不是当时需要的人。5、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月,陈胜国安排其制作了苏子公司与小乱酒吧演出协议等申请材料,方法是先把旧合同发给李默等人,让他们把公章从文本中抠出来,之后其在电脑模板上修改时间地点,添加演员名单,再把抠下来的印章粘贴上去。6、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4、5月份,大风荷兰花海公园需要外籍演员,公司文某2却以小乱酒吧需要演员报批了,其找到陈胜国,陈胜国让其不要管。7、被告人陈胜国的供述,证实公司有了内勤后,其让曹某或桓某直接修改演出协议,一般她们会找设计部员工帮她们修改合同。8、被告人李默的供述,证实在苏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让其制作过“南京小乱酒吧有限公司”印章。9、小乱酒吧提供的真实印某图像、印文鉴定意见书,证实演出协议中“南京小乱酒吧有限公司”印某与该酒吧提供的印某不一致。(六)2015年6月,被告人陈胜国指使桓某伪造苏子公司与小乱酒吧外籍人员演出协议书,后向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获得了演出行政许某,进而骗取了外籍人员入境签证,组织MYROSHYNAKARYNA(乌克兰籍)等8名外籍人员凭相关证件入境。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演出协议书、(宁)文某1演准字[2015]54号行政许某决定书、邀请确认函、被邀请人员名单、签证申请材料、护照复印件、口岸出入境记录等书证,证实2015年6月苏子公司以其与小乱酒吧存在演出协议为由,获得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许某决定,准予邀请17名外籍演员到小乱酒吧驻场演出,后部分人员获得了入境签证,同年6月至7月间MYROSHYNAKARYNA等8名乌克兰、俄罗斯籍人员凭此事由及申请的证件入境。2、小乱酒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作情况说明等书证,证明内容同上。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54号行政许某后附的协议书中小乱酒吧的公章是假的,协议内容也是假的。4、证人MYROSHYNAKARYNA(乌克兰籍)、KRVOSHEIALILIIA(乌克兰籍)、RYBNYKOVAKARYNA(乌克兰籍)、BONDARENKOLILIIA(乌克兰籍)、TURGUNBAEVAZHAMILA(俄罗斯籍)、KNYAZEVATATIANA(俄罗斯籍)的证言,均证实开始使用M签证入境,2015年6月苏子公司办理了Z签证,并重新入境,没有到南京工作过。5、证人桓某(苏子、智恒公司文某2)的证言,证实其2015年4月入职,陈胜国是公司老板。2015年5月其主要负责涉外演出材料的报批工作和办理外国人签证。2015年6月,陈胜国安排其制作小乱酒吧场所演出的报批材料,是把曹某做过的旧的材料拿出来,改动了演出时间、人数、外籍团体名称等,合同时间改成了6月4日。做报批材料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外籍演员演出行政许某,之后可以办理邀请函,最后可以为外籍人员办理Z签证。6、被告人陈胜国的供述,证实公司有了内勤后,其就让曹某或桓某直接修改演出协议,一般她们会找设计部员工帮她们修改合同。7、被告人李默的供述,证实其曾为公司制作过“南京小乱酒吧有限公司”印章。8、小乱酒吧提供的真实印某图像、印文鉴定意见书,证实演出协议中“南京小乱酒吧有限公司”印某与该酒吧提供的印某不一致。(七)2015年7月,被告人陈胜国指使桓某伪造苏子公司与天使酒吧外籍人员演出协议,后向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获得了演出行政许某,进而骗取了外籍人员入境签证,共计组织GURICHEVAANNA(乌克兰籍)等2名外籍人员凭相关签证入境。该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演出协议书、(宁)文某1演准字[2015]60号行政许某决定书、签证申请材料、护照复印件、口岸出入境记录等书证,证实2015年7月苏子公司以其与天使酒吧存在演出协议为由,获得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行政许某决定,准予邀请14名外籍演员到天使酒吧驻场演出,后部分人员获得了入境签证,同年7月至8月间,GURICHEVAANNA(乌克兰籍)等2名乌克兰籍人员凭此事由及申请的证件入境。2、天使酒吧营业执照、天使酒吧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以及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内容同上。4、证人GURICHEVAANNA(乌克兰籍)的证言,证实受苏子公司聘用,2015年8月13日入境。5、证人桓某(智恒联众公司文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6、7月份,陈胜国安排其制作了外籍演员到天使酒吧演出的报批材料,合同中酒吧的印章是李默制作的,其曾拿合同中的章与天使酒吧营业执照上面的章比较,发现不对齐,章印明显是假的。6、被告人陈胜国的供述,证实公司有了内勤后,其就让曹某或桓某直接修改演出协议,一般她们会找设计部员工帮她们修改合同。7、被告人李默的供述,证实其曾为公司制作过“南京天使的翅膀酒吧店”印章。8、天使酒吧提供的真实印某图像、印文鉴定意见书,证实演出协议中“南京天使的翅膀酒吧店”印某,该酒吧提供的印某不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陈胜国系苏子公司、智恒公司实际负责人,两家公司办公场所、人员、业务存在混同,被告人李默系公司平面设计师。2015年8月14日、15日,被告人陈胜国、李默被抓获归案,后李默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该事实,有被告人陈胜国、李默的户籍资料、案发及抓获经过、苏子公司、智恒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张某、李某、陈某、王某2、刘某1、刘某4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胜国、李默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胜国多次组织他人,使用虚假的入境事由骗取的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李默伪造公司、企业印章,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二被告人共同实施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在该行为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胜国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李默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的罪名成立。对于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合议庭评判如下: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陈胜国通过骗取盐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盐文市(外)[2015]11号批复组织2名外籍人员偷越国边境。经查,弗兰肯花园餐厅工作人员的证言及其提供的演出协议、口岸出入境记录等证据能够证实,苏子公司与弗兰肯花园餐厅存在真实的外籍人员演出协议,邀请人数为4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苏子公司向弗兰肯花园餐厅提出将按8人申报,后实际入境2人,未超出真实协议范围,故对于实际入境的2人,苏子公司并未虚构入境事由,不应纳入陈胜国组织偷越国(边)境的人数中。2、对于被告人陈胜国辩称申请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第6号行政许某时,邀请演员到燃冰酒吧演出的事由以及演出协议都是真实的。经查,燃冰酒吧的工作人员、该酒吧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陈胜国本人既往供述,均能够证实双方在2015年并无演出合作,协议系陈胜国通过修改、复印旧合同的方式伪造的,燃冰酒吧并不知晓,对该辩解不予采信。3、对于被告人陈胜国辩称申请南京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第41号行政许某时,小乱酒吧同意由其公司代办邀请外籍演员事宜,演出协议的印章也是真实的。经查,小乱酒吧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黄某、王某1、曹某的证言,被告人李默的供述,以及印某图像、鉴定文书等证据能够证实,小乱酒吧虽曾同意苏子公司代办邀请演员事宜,但苏子公司并没有报批小乱酒吧想要引进的演员,反而自行修改协议内容并加盖了伪造的小乱酒吧印章,对该辩解不予采信。4、对于被告人陈胜国提出其他5份协议虽然有伪造印章、合同的行为,但与演出场所存在框架协议,外国人通过正常渠道入境,从事正常演出,故入境事由是真实的。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相关协议均系伪造,且演出场所均否认双方存在合作,外籍人员入境后也没有到相应的场所去演出,可见相关人员的入境事由明显是虚假的,对该辩解不予采信。5、对于被告人陈胜国的辩护人提出入境的外籍人员中有20余人已经具有合法的商贸或旅行签证(M或L签证),陈胜国为了履行合法工作手续才帮助办理工作签证(Z签证),不应认定该批人员为偷越国(边)境。经查,取得M或L签证的人员在入境后均在签证到期前出境,之后又凭借苏子公司骗取的Z签证入境,故仍应认定为偷越国(边)境,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6、对于被告人陈胜国及其辩护人提出陈胜国没有组织偷越国(边)境的故意,未破坏国家出入境管理制度,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定罪处罚。经查,陈胜国通过伪造公司、企业印章,伪造演出协议,编造虚假入境事由,骗取入境证件,组织外籍人员入境,明显妨害了国(边)境管理,其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只是其手段行为,其目的是组织外籍人员入境,故行为属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陈胜国系初犯,考虑其组织偷越国(边)境的手段,以及对入境人员的安排等客观情况,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默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胜国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22年8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默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与先行羁押的时间全部折抵。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浩人民陪审员  金茂林人民陪审员  杭忙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冰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