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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01执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娴申请杨晓东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娴,杨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01执1541号申请人李娴,女,1967年11月14日生。被申请人杨晓东,男,1962年7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李娴与杨晓东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行使位于楚雄市鹿城镇鹿城东路贸源巷3号202室住房物权。2017年2月20日,被申请人杨晓东将该房屋腾出交由申请人李娴。故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6)云2301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即“位于楚雄市鹿城镇鹿城东路贸源巷3号202室住房(房产证号:001527**、土地使用权证号:922、建筑面积53.67㎡)”确认的由被申请人杨晓东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