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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4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蔡丽华、钱国强与郑齐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华,钱国强,郑齐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4172号原告:蔡丽华,女,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钱国强,男,汉族,住同蔡丽华。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超,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齐琴,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蔡丽华、钱国强与被告郑齐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蔡丽华、钱国强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丽华、钱国强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汪彩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怡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