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吕国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63号被执行人:吕国全,男,出生于1985年2月26日,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清苑县。本院在执行吕国全罚金一案中,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保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移送申请执行,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吕国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到保定市清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保定市清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0日到保定市车管所进行了财产调查,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网络平台提起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吕国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全和审判员 霍瑞杰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