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赵春朗与赵跃东、赵春爽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朗,赵跃东,赵春爽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034号原告:赵春朗,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4********,汉族,海伦市人,现住海伦市海伦镇长道胡同***号。被告:赵跃东,男,1930年1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30********,汉族,海伦市人,现住海伦市海伦镇雷炎大街***号。被告:赵��爽,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63********,汉族,海伦市人,现住海伦市海伦镇雷炎大街副***号邮局家属楼*单元***室。原告赵春朗与被告赵跃东、赵春爽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春朗与被告赵跃东系父子关系、与被告赵春爽系兄弟关系,原告赵春朗母亲付再杰于2013年12月28日去世,付再杰父母均已去世。付再杰留下遗产门市房一套,此楼位于海伦市建设街4委43组、复兴路西、雷炎大街路北、工会路北房建公司开发楼一层东数第七门、建筑面积70.88平方米、房权证海字第000240**号、房屋所有权人付再杰。现原、被告三人因继承该房产发生争议,诉讼来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下协议:登记在所有权人付再杰名下,位于海伦市建设街4委43组、复兴路西、雷炎大街路北、工会路北房建公司开发楼一层东数第七门市房(房权证海字第000240**号、建筑面积70.88平方米)的所有权由原告赵春朗继承。案件受理费1567.60元,由原告赵春朗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1审判员赵玉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雪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