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射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蒋兰梅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射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蒋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射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广寒路星光巷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822008503294U。法定代表人:于开,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蒋兰梅,女,生于1986年9月27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居民。射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蒋兰梅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蒋兰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存款。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蒋兰梅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存款23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晓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