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德州国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何玉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国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何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国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市花园南门52号。法定代表人:李小红,经理。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市花园南门52号。被执行人:何玉涛,男,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德州国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玉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德州国信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载字(2015)第17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秋审 判 员 赵宝栋代理审判员 聂鹏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三日书 记 员 张春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