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万福与王金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福,王金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898号原告:张万福,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56********,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丰山乡丰合村。被告:王金水,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80********,职业农民,现住丰山乡丰收村1组。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龙,黑龙江龙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万福与被告王金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万福要求与被告王金水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护理人员工资、护理人员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再行医疗费、住宿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119,283.84元的40%即47,713.54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2016年6月4日15时许,原告张万福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丰山乡政府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并向左并道的四轮拖拉机时,张万福驾驶的摩托车摔倒致张万福受伤,摩托车损坏交通事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金水于2017年5月23日给付原告张万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营养费等共计20,000.00元;二、原告张万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连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