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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莫树伟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树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99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树伟,男,1989年8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何爱英,广东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8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树伟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慧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树伟及辩护人何���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莫树伟在中山市东凤镇××村××××××加工厂内,谎称自己从××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用的粤T×××××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是自己妻子名下财产,以急需用钱为由,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钟某,骗取钟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后逃匿。2016年11月2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莫树伟在广东省廉江市横山镇中国南方电网营业厅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莫树伟家属已代其退赔人民币2万元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树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钟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横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号码为159××××4350的通话记录、被害人提供的谅解书、收据、欠条、机动车行驶证及银行交易流水清单、证人刘某提供的汽车租赁合同、证人刘某、莫某1、莫某2、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莫树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树伟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莫树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树伟案发后能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树伟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家庭情况并非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上述理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莫树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积极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意见,经查属实,故对被告人莫树伟及其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莫树伟的犯罪情节,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故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莫树伟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树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静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水 娣梁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