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秦成亮、张成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成亮,张成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财保39号申请人:秦成亮,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申请人:张成森,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申请人秦成亮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成森驾驶的鲁Q×××××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秦成亮提供案外人杨杰所有的“大众”牌苏A×××××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毁损该财产,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成森驾驶的鲁Q×××××普通货车一辆,期限两年,从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3日止。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英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