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行审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洛南县亿达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洛南县亿达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1021行审77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住址洛南县城关镇华阳路西段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10210160645781。法定代表人孙占良,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宼宏娃,系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霞,系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洛南县亿达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建平,男,生于1964年8月23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洛南县。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洛南县亿达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洛南县亿达合作社”)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18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11月15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18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5月20日至6月10日,洛南县亿达合作社分别与永丰镇太平村六组李和平等十五户群众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李和平等十五户群众耕地计4068亩用于修建洛南县亿达合作社核桃深加工厂,租用期限15年(2016年5月至2031年5月),租金每亩每年500元。2016年7月5日,王建平在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租用的耕地内动工修建洛南县亿达合作社核桃加工厂。至调查之日,已建成钢架结构彩钢厂房主体。经现场勘测丈量,占用耕地2585.5平方米。经与永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场比对核查,该宗占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洛南县亿达合作社未经批准占用耕地2585.5平方米动工修建核桃深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1、责令洛南县亿达合作社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未经批准占用耕地2585.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核桃深加工厂),恢复土地原状;2、对洛南县亿达合作社未经批准占用耕地2585.5平方米修建专业合作社核桃深加工厂,处行为罚款每平方米20元,计处罚款51710元。2016年11月17日该处罚决定送达洛南县亿达合作社,洛南县亿达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18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没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及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洛南县亿达核桃种植专业合作社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6)184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报送洛南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梦琳审 判 员 刘延洛人民陪审员 郭安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