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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颍执字第4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与卢传兰、朱士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卢传兰,朱士辉,朱培钱,李嘉,吴义军,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颍执字第4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人民西路217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5225-3。负责人:陈方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卢传兰,女,汉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朱士辉,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出生,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朱培钱,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李嘉,男,汉族,1977年6月1日出生,职工,住颍上县。被执行人吴义军,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颍上县。被执行人李磊,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颍上县夏桥镇卫生院职工,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吴义军在银行的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邵修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