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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2684东台市蓝天道砖厂与邵永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台市蓝天道砖厂,邵永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684号原告:东台市蓝天道砖厂,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三曹村。经营者:曹荣华,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义芳(系曹荣华之女),住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永茂,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东台市蓝天道砖厂与被告邵永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东台市蓝天道砖厂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蓝天道砖厂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台市蓝天道砖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台市蓝天道砖厂负担。审判员  唐彬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