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红辉与蔡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辉,蔡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辉,女,1980年6月2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道民康委*组。委托代理人段茂忠,男,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集安市团结街道民康委*组。被执行人蔡军,男,1978年7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仪征市人,无职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辉与被执行人蔡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吉0582执14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位于集安市集安市云水路,产权证号为00035821号、00001218号,面积72.55平方米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红辉名下。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2民初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振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永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