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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许泽科与陈先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38号许泽科、陈先安:申请执行人许泽科与被执行人陈先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8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先安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泽科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3600.00元、诉讼费3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先安将上述款项全部交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404.00元由被执行人陈先安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3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5月23日结案。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延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