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州绿建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巴州绿建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3执35号申请执行人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静县二十二团七连搅拌站。法定代表人王艳羽,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巴州绿建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和静工业园区(哈尔莫墩镇矿业区)法定代表人吕啸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静县正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州绿建矿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兵0203执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巴都尔呼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