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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史万民与冯梅芳、李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万民,冯梅芳,李印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89号申请人史万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冯梅芳,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印才,男,汉族。本案在执行史万民与冯梅芳、李印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亚弟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冯梅芳外出打工,经与其父谈话,冯梅芳至今联系不上,也无其具体下落,被执行人李印才由于年龄较大,申请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