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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肖根保与高淳区阳江镇关王社区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根保,高淳区阳江镇关王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6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根保,男,194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淳区阳江镇关王社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阳江镇关王村。负责人:王爱军,该村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福,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肖根保因与被上诉人高淳区阳江镇关王社区村民委员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8民初3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根保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肖根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根保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肖根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涂 甫审判员 吴 勇审判员 付 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亚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