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4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袁明与西安胜利救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胜利救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袁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4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胜利救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李胜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德宽,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海,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明,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宜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成芳,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胜利救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安胜利救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西安胜利救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胜利救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40元(西安胜利救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西安胜利救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7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春丽审 判 员 张海荣代理审判员 陈 敏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